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时间:2021-06-18 08:15

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质量,我校特制定《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二条 认真学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关于进行中等职业学校新学历证书规范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1〕180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等要求,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学校成立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及专业部主任为成员的学籍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定期对全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研究、调度,确保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四条 学校安排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落实学籍管理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校要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全面、客观、真实反映学生情况,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实行分类注册、分类管理,要核准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准确填报转学、转专业、退学、休学等学生学籍异动信息,不得迟报、误报、漏报。

第六条 学籍管理要做到六个“严禁”。严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不具备办学条件的办学机构以中等职业学校名义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不具备办学资质的办学机构在中等职业学校挂靠招生并注册学生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一校两牌”注册学生“双重”学籍;严禁中等职业学校虚报学籍或保留流失学生学籍;严禁将普通高中、普通高校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学籍;严禁利用虚假注册学籍信息等手段冒领、套取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以上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校应当运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八条  当年新生要按学校规定时间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对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注销以及转校等学籍异动情况,要逐级请示,经领导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学籍异动手续;对于自动退学而不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要求学校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的时间,及时梳理上报,不得漏报、错报。在日常学籍管理上,学籍管理员要与学管处负责老师定期核查各班学生人数,认真记录每名学生的异动情况,并要求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到教务处办理正式确认手续,异动学生手续办理完毕即在学籍系统上进行异动处理,并报区、市两级审核通过,随时保持系统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各种虚假信息等问题的存在。

第九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带走,学校保存学籍花名册、毕业生花名册。

第十条 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学校颁发。

校务公开

SCHOOL AFFAIRS DISCLO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