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信工助[2019]字10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1-06-18 08:09

淄信工助[2019]字10号

 

淄博信息工程学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淄博市教育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淄博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淄教计字【2019】1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管理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国家、省、市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方式完成。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校委会成员、学管处主任、财务室主任、各专业部主任等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以专业部为单位,成立专业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成员担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成立的认定工作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困难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与条件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设置为“一般困难”(A档)、“困难”( B 档)和“特殊困难”(C档)三档。

第八条  具体认定标准:根据淄博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由学校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我校相应的认定标准。

特殊情况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吸烟、喝酒、打架、不服从管理等违纪,或者德育积分不合格、受到学业警告等处分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   

第十一条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需提供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指导学生认真、详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根据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附件2)中的认定指标综合评分。

第十三条  班级评议小组结合学生申请材料、认定指标综合得分、认定标准,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档次,报年级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四条 专业部认定小组要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视情况对部分评议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家访。

专业部认定小组汇总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结合评议结果以及申请材料、认定标准、认定指标综合得分、家访材料,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

第十五条 级部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送淄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附件4)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   学校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学生或监护人要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校应及时做出调整。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淄博信息工程学校

             二0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校务公开

SCHOOL AFFAIRS DISCLOS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