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教学事故认定标准及处理办法
由于教师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度和教学质量等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均属于教学事故。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
重大教学事故:
1.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师德标准、格调低下,不符合教书育人基本宗旨,影响学校声誉的各种言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2.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引起家长强烈不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
3.教师未提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课、停课、调课;
4.在一学期内连续出现同一项一般教学事故3次,视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
1.通过日常抽查教案或听课当堂检查教案,上课无教案、使用旧教案、教案数量不符或教案质量较差(听课时不主动出示教案视为无教案);
2.课堂早退或中途离开教室;
3.侯课迟到(一学期超过三次);
4.上课过程中,超过班级人数1/3的学生出现睡觉、说话、玩手机、随意外出等违纪现象(一学期超过三次);
5.上课接打手机、发短信;
6.作业布批数量或质量不合格;
7.无故不参加教研活动;
8.听课记录造假;
9.考前泄漏试题内容;
10.因监考人员责任心不强,导致考场纪律松懈,发现学生作弊未及时纠正、处理,导致该考场作弊现象多造成不良影响。
教学事故的处理:
1.重大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包括未列入上述条款中的其他教学事故)均由校委会研究认定。
2.重大教学事故每次扣考核分20~30分,一般教学事故每次扣考核分5~10分。对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校内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资格等;对一般教学事故责任人给予戒免谈话,批评教育,由责任人制定整改措施,经三次谈话仍不改正者,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3.教学事故责任人若对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向校委会申诉,由校委会做出裁定。
本方案由校委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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